功能性消化不良的诊断标准为罗马Ⅳ的诊断标准。
若患者具有中上腹部疼痛不适感、中上腹部烧灼感不适、餐后饱胀不适感、早饱不适,存在四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症状。经临床评估,不能解释患者症状,且进行相关检查没有发现相应器质性疾病,如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肿瘤指标、结核指标,做胃镜、肠镜、腹部彩超等均没有发现器质性疾病。并且上述症状出现至少有6个月,才可以诊断患者是功能性消化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