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日前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机制。社会监督员优先从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热心公益的人士中选择。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重点对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社会监督员库建立和民政部门职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监督员对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开展义务监督,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社会监督员为自愿参与,需要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关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
民政部门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定期招募社会监督员,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管理办法》提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对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记者王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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