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

2020-03-30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3月25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提出了10项具体措施,推动医疗服务全面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一是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手术、检验检查等工作要全面向患者提供,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暂停医疗服务。同时,在疫情全面解除前,医疗机构要保持新冠肺炎防控院内运行机制持续稳定,确保应急处置能力不下降。


  二是加强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研究优化医疗服务方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按照“一院一策、一科一策”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人员、调整用房、调配物资。


  三是保持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高效运转。持续规范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重点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后,原则上急性发热患者首诊地点必须为发热门诊,切实发挥可疑病例发现、分流、初筛的前哨、关口作用。


  四是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深入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



  五是保障重点人群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急救全天候开放,满足急危重症患者医疗需求;重点满足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精神类疾病和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全力做好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重大疾病患者持续性医疗服务的合理安排。


  六是有效推动和落实分级诊疗。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作用,有效利用“互联网+医疗”手段,分流或引导常见病、多发病等患者至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诊,减少跨区域流动就医。


  七是严格落实院感防控相关制度。医疗机构要持续做好门诊流程优化,科学安排门诊患者就诊时间间隔,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


  八是加强公众宣传引导。各市、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


  九是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对医疗机构全面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省卫生健康委将派出省级督导组赴现场开展抽查督导。


  十是加强信息报送和监测研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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