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医保报销比例降低50%

2020-03-30

  避免大医院人群聚集
  除危急重症患者
  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


  3月26日,黑龙江省新冠病毒肺炎现存本地确诊病例全部清零,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的阶段,省内各级医疗机构逐步恢复正常诊疗。


  3月28日,在第39场“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进展”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葛洪针对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人群聚集现象进行了解答。


  为满足城乡居民正常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在全面恢复医疗服务秩序,由于疫情严防严控期间被抑制的诊疗需求迅速释放,以及全省大量患者没有按照分级诊疗的规定,集中涌向城市大医院就医等原因,可能导致医院出现就医人员聚集的情况。


  为了有效解决这种现象,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质量和诊疗安全的前提下,我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要求,通过“七个加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安全。


  一是加强分级诊疗病种管理。省卫健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256种县级医院分级诊疗病种和49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病种,要求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本级医疗机构能诊疗的病种原则上不得外转;对确需上转的患者,由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单和患者知情同意书,优先转诊到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


  二是加强就诊转诊制度落实。除危急重症患者外,凡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患者,原则上在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首次诊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原则办理转诊手续,一般遵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市级和(或)省级医院的顺序转诊,上级医院接诊的患者病情稳定或进入恢复期后应及时向下转诊。



  三是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立上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和对口支援关系,带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稳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多点执业医师以及支援医师相关服务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引导群众基层首诊。


  四是加强双向转诊机制规范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要密切协作,依托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形式,形成双向转诊渠道。省、市级医院应当为基层转诊患者预留就医空间。


  五是加强基层慢性病诊疗服务。强化慢性病规范化诊疗和健康管理,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责定位,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分级服务、分级管理,落实基层慢性病联合门诊和慢性病长处方制度,开展线上药品配送。


  六是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应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全部实施网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远程医疗,引导患者就近就医、分时段就医。建立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二、三级医疗机构要通过互联网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推进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


  七是加强分级诊疗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明确转诊服务部门,实行转诊负责制。根据接诊医生建议,负责上下转诊的接洽联系,主动为患者提供连续诊疗和转诊服务。加强科学就医和分级诊疗病种范围的宣传,增强患者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自觉性,结合抓好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有效落实。


  不按分级诊疗规定就医
  医保报销比例降低50%


  3月26日,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现存本地确诊病例全部清零,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的阶段,省内各级医疗机构逐步恢复正常诊疗。


  3月28日,在第39场“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进展”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省医保局二级巡视员张冰琦表示,为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医保局发挥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规定相邻级别间的报销差距要不低于15个百分点;不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医保报销比例降低50%。


  随着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向好,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恢复诊疗秩序,这段时间群众的医疗需求得到集中释放。为引导患者科学有序就医就诊,减少患者在少数医院聚集就医而带来的次生感染风险,省医保局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引导形成患者在基层首诊,实现上下转诊、良性就医的格局,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分级诊疗工作。


  一是拉开各级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相邻级别间的报销差距要不低于15个百分点。比如,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和一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那么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就不能超过75%,三级医院就不能超过60%。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调整。


  二是在紧密型医联体内转诊转院的,上转患者补差计算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重复计算起付线。同时,对不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履行转诊手续越级就医的,急诊、危重症患者除外,规定在属地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0%报销。


  张冰琦表示:“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更加方便地服务老百姓,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们经常看到,大医院人满为患、一号难求,而基层医疗机构和一些小医院却门可罗雀的现象。可以说,小病到三级医院看,一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占用和浪费,使一些重症或疑难杂症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二是给百姓也带来经济负担。我们医疗保障部门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初,在对参保人员的待遇设定上,就体现了适应分级诊疗的差异化支付政策,这次更进一步明确了相邻级别医疗机构间报销差距要在15%以上。


  而且,这次卫健部门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病种,提出了具体的落实要求,将推动医保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真正融合。同时,对不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履行转诊手续越级就医的,在属地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0%报销。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更好落实,让群众更加合理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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